公辦民營

學校營養午餐的食材標準

請問一下全台灣國中小學公辦民營營養午餐的食材標準有規定一定都要選用經過CAS認證過的食材嗎?有相關公文嗎?還是每縣市各學校都不一樣?
學校午餐採公辦民營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委託經營之範圍如下︰1、廚房勞務經營管理。

2、食材之採購、清洗、烹調、分配、運送及廚餘處理。

3、餐具設備之洗滌、消毒與廚房設備之維護、管理、使用等。

(二)受委託經營之廠商(以下簡稱經營廠商)之經營事項以受委託之午餐為限(包括供應鄰近學校)

不得對外營業。

但經本府專案核定者

不在此限。

(三)經營廠商之資格應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其營業項目為食品製造業、副食品供應廠商、餐館業、餐盒業或伙食承包業。

(四)經營廠商應依學校規劃之食譜內容提供午餐

除經校方同意變更者外

不得任意更改。

(五)經營廠商除應向衛生檢驗合格之業者採購食材外

並應加強要求廚工烹調衛生習慣

以確保師生之衛生安全;若因而造成師生中毒或意外事件

廠商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六)廠商得自行僱用人員(但已開辦午餐學校原有僱用廚工者

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得標者應優先予以任用)

受僱人員應合乎衛生機關體檢標準

如有不適任情形

校方應通知廠商解僱另聘。

(七)學校原有之廚房設備、器具

如有損壞且未達使用年限

因廠商使用不當者

由廠商負責修復或更新。

因正常使用毀損者

學校得依契約存續期間、經費額度、使用需求等相關因素

全部或部份支應經費更新。

但所購置之設備、器具

應屬學校所有。

(八)廠商除應配合衛生局、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抽查(檢)外

並應接受學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考核

如有缺失

應立即確實改善。

(九)學校依規定向參加午餐之師生收取午餐費

廠商於當月底按參加之師生人數檢據向校方請款

以支應所需費用;供應廠商每月提供學校午餐費總額之ㄧ定比例作為校方辦理營養教育及有關午餐業務之行政管理項目。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如下:1、供餐學生人數在一千人以下者

以學校午餐費總額百分之三計算。

2、供餐學生人數在一千人以上

未滿二千人者

以學校午餐費總額百分之二計算。

3、供餐學生人數在二千人以上者

以學校午餐費總額百分之一計算。

(十)學校辦理午餐委託經營之招標

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前款採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所應支付之外聘委員出席費及交通費

得由午餐經費項下支應。

(十二)學校與廠商應簽訂書面契約

應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合約期間以一年為原則

期滿由學校辦理評鑑

其辦理績效優良者

得與原廠商續約或重新辦理評選委託。

但續約以一次為限。

招標採購金額應以二年金額填列

且須於招標公告載明保留增購權利。

十三、學校以訂購盒餐方式辦理學校午餐者

由學校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十四、學校午餐經費結餘款支用原則如下:(一)午餐經費(含基本費、燃料費、午餐費及其他收入)限用於午餐相關事項。

午餐經費之支用應優先用於食品衛生、營養增進及菜色調配之項目。

各校執行前應廣納各方意見

適時調整。

(二)午餐經費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採年度結算方式

當年度若有不足

應考量成本提高收費

避免虧損;如有結餘

應優先考量酌減收費或退還結餘款。

但經家長會決議且以書面表示同意後

得作為補助貧困學生午餐經費、充實維修午餐相關設施(備)或以平均增加菜金方式支用。

(三)學年度結束時

各校午餐經費累積總結餘標準如下:1、六班以下學校:學生數六十人以下不得超過十萬元

學生數六十一人以上不得超過十五萬元。

2、七班至二十三班學校:不得超過四十萬元。

3、二十四班至四十班學校:不得超過六十萬元。

4、四十一班以上學校:不得超過八十萬元。

(四)住宿型學校

因供應全校學生三餐

其三餐經費結餘標準以前款結餘標準之兩倍為限。

http://www.hl.gov.tw/pubrepo/upload/95/01378270.doc 參考資料 http://www.hl.gov.tw/pubrepo/upload/95/0137827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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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7190363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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