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民營
何謂”幼托合一”及”公辦民營”?!其優缺點為何?!
如題!!請問有人可以和我說明一下嗎!!
以我的看法
幼托合一是必然的。
因為零到六歲之間的幼兒本來就是教育及保育並重
只是比例有所不同罷了!
再者
其他國家的走向也是以幼托合一為主。
再來好處與壞處
我想你應該是問目前政府所提出幼托合一之政策的好處及壞處吧?因為既然他是必然之趨勢
所以他本身應該不具有好處跟壞處
有問題的應該是政策部分。
好處呢
就是可以統合目前混亂的幼稚園及托兒所的資源
將人力及物力作一個合理的安排不至於浪費。
壞處呢。
以之前所提的版本來看
教育部及兒童局並沒有將幼托的資源充分的整合
在整合的過程中忽略了兒童的身心發展及目前社會的實際情況
反而造成部分相關人員的疑惑及恐慌。
不過
最近教育部內部也正在積極尋求各方意見
將目前幼托資源做更進一步的整合
就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其次是公辦民營
這個東西反對的人佔多數
但是其實更深一層的去看
真的那麼恐怖嗎?民國八十三年起由台北市社會局推動托兒所的公設民營化
就實施效果而言
托兒所公設民營是該市各類公設民營化方案中最成功的一項。
可見教育機構公設民營化
也將成為未來教育改革的重要趨勢。
因此
只要政策推行得當
他是有好處的。
以下節錄自我的恩師張孝筠老師的一篇文章民國八十七年台北市曾就幼兒教育卷與幼稚園公設民營政策舉辦座談會
會中邀請專家、學者、幼稚園業者、公設民營托兒所業者與主管幼托機構的行政單位主管
針對幼兒教育卷的發放與幼稚園公設民營政策廣泛的提出各界的看法。
有關各界的見解彙整如下:1.學者的見解:在政府幼教經費短絀
人力不足、教育資源分配不當、幼兒教育仰仗民間業者為主;而民間充斥未立案幼教機構、機構人員福利待遇普遍偏低的台灣幼教現象而言
幼稚園公設民營可望兼得公設與民營的優點
提升幼教成效
降低幼教成本
保障教育品質
提供幼教多元自由發展的空間(曾憲政、翁麗芳 )。
2.家長的看法:公立幼稚園沒有生存的壓力
容易流於刻板
少變化
不能順應幼兒的需要創新
私立幼稚園雖能符合上項要求
但在寸金寸土的都市
難以達到幼稚園的立案標準
若能實施幼稚園公設民營
由政府提供合格安全的建築、硬體設備、民間提供軟體與師資經營管理
較能符合現代父母得要求。
但實施公設民營家長幼擔心承包業者是否能維持一定服務品質
因此又期待政府扮好審核與評鑑的角色
以監督與考核公設民營的教學品質(李美玲 )3.主管幼托機構行政單位主管的見解:就效益而言
幼稚園公設民營;(1)擴大幼兒受教權益:幼稚園公設民營可大幅增加合格立案幼稚園園數
以擴大幼兒享有受教機會
提高幼兒入學率。
(2)提高經濟效益:由政府提供土地建物設備
結合民間機構及社會資源
委 託民間以自給自足負擔方式經營
既可保障幼稚園環境與設備基本品質
並得充分運用公家空餘教室等資源
使民眾擴大享公共資源之範圍。
(3)提高社會效益: 增加合格立案的幼稚園
將可使幼兒獲得妥善安全的照顧
使家長安心投入工作
將人力由家庭安心轉至社會服務。
(4)提高行政效益:公設民營若能提供民眾對幼教的服務滿意度
將可提升民 眾對政府機關服務的滿意度。
(5)增加家長幼兒教育多元選擇的機會:公設民營幼稚園的辦學方式可依民眾需求適度調整以增進家長幼兒教育多元選擇的機會(江思瑩 )。
缺點則可能有下列幾點:(一)就策略與制度而言:若公設民營的制度、配套措施過於寬鬆
則政府事後的收拾善後及公與民關係的惡化、經濟成本效率不降反而增高等疑率;或者條件過於嚴苛而使民間企業團體裹足不前
導致承接意願及能力降低等。
(二)就教學品質而言:當管理者以經營為目的
只想從中獲取暴利而失去原本教育理念
甚至降低教育品質;或當管理者無需負擔虧損
可能會較不盡心盡力在教育經營上
導致學校虧損連連或教育品質不良
辦學過程粗糙失守教育理念;或者在簽訂契約實不夠詳細周延
讓管理者有機可乘
容易造成教學服務品質下降等。
(三)就經營狀況而言:若管理者必須以自身的基金、資產等來維持學校的正常運作
而將經營成本轉嫁至消費者身上
造成家長分項付費
增加學雜費的額外支出
導致「物廉價高」的現象產生;或者管理者雖有教育理念、管理規劃能力
卻無龐大資金作為經營後盾時
可能會放棄經營或改變原本教育方針
造成經營狀況不穩定的現象發生。
(四)就私人企業的經營目標對施行教育理念而言:當民間企業踏入校園之後
為求短暫顯著的績效
或是為了迎合家長們的要求
而改變或修正原有教育方針
喪失最初的教育理念
而間接違背了教育的本質之外
更無法真正提升幼教品質。
(五)就政府對幼稚園督導於評鑑工作而言:教育人力資源的培育
是不能夠在短期內檢視得到的
如人格道德等情意教育
可否由政府當局直接交給企業人員去規劃或執行的能力
都必須長期的追蹤觀察
才能了解與改進其缺失
更進一步加以督導修正。
尤其當實施公設民營時
家長又會擔心承包業者的良莠與否?是否能維持一定的教學服務品質?而政府又如何負起監督的責任?對現存幼教生態環境又如何能確保公平正義?所以對政府而言是很難有效的督導與落實評鑑的運作。
(六)就易被財團蠪斷經營而言:當學校一旦被大財團所控制或壟斷經營時
會出現勢力龐大的財團能夠左右幼教政策的施行;而真正獲取暴利的是財團
無形中更加重財政的負擔;或對教學品質採取統一化、系統化的僵化性教學形式的產生
而喪失開放民營後能刺激教學彈性化與多元化的本意。
這樣解說不知您是否瞭解?要真正瞭解他的優缺點
我想只能等他把整個政策完整呈現出來
目前都還是很模糊的
但是我對朝公辦民營的方向是持肯定的態度的。
參考資料
幼兒教育焦點報導: 幼教現況、國民教育與幼稚園公辦民營期刊與論文摘要 張孝筠
幼稚園與托兒所整合稱為「幼兒園」
辦理二足歲至學齡前幼兒之幼托工作
五歲幼兒納入國民教育正規體制實施後
將收托二足歲至五足歲幼兒
由社會福利部門主管
教育部門協辦。
幼兒園可提供托嬰、課後照顧等複合式之服務內涵;並得依規定辦理五至六歲之教育。
未來相關人員將分為幼教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保母及課後照顧人員等五類
其相關資格如下: (1)幼教教師:指大學以上幼教相關科系畢業
或大學以上非幼教相關科系畢業已修畢幼教認可學程
並取得幼兒教師資格者
擔任五歲幼兒納入國民教育正規體制延伸教育之教師
適用「師資培育法」。
(2)教保員:指大專以上幼教、幼保相關科系畢業者
以及大專以上非幼教或幼保相關科系畢業已修畢幼教或幼保資格認可學程者
負責五歲以下之學前幼托工作。
【註:為提昇幼托人員之專業能力及專業形象
將規劃於我國社會條件成熟時
推動專業人員國家考試制度
通過專門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者
可取得「教保師」之資格。
】(3)助理教保員:指高中職幼保相關科別畢業者
以及高中職非幼保相關科別畢業已修畢幼保資格認可學程者
協助教保員進行五歲以下之學前幼托工作。
(4)保母:指通過保母證照檢定者
從事家庭托育或受聘於托嬰中心
負責○至二歲之托嬰工作。
(5)課後照顧人員:依教育部會同內政部訂定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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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民營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1200002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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